下午2點半,拖拉了半天才開庭。


我這梯次5個人,一起作證


 


不是第一次作證了


上次我對作證得當庭說出自己的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很不滿!


但上次只有我一個證人就算了,這次還有其他人耶。


 


在這到處是詐騙、犯罪的時代,對陌生人洩漏身分資料?!


難道法院都沒有想過?


如果其中有歹人或證人的仇人!不正好有了線索使壞,找人麻煩。


 


這次作證時間花滿久,因為五人一起上前輪流回答問題。


檢察官還要我們唸出作證誓詞。


 


除了來的地方各異,(我最遠!台北!)大家的答案幾乎都大同小異。


只有我右邊的男生最特殊!


因為他領證人費的單據上,簽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,全是錯的!


意思就是,他根本是被冒名領錢!實在有夠雖衰!


 


檢察官說那個被告出納辯稱自己是因為太忙疏忽,不是有意侵占!


真是太扯了!每次弄錯都是少給錢?怎麼不多給我一點?


而且下班前結餘若發現金額不符,也該上報呀。


 


真是財迷心竅!


現在好啦,被政風處查辦,名譽工作皆不保!還應有牢獄之災。


 


活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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