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高雄地院的判決。


年初那偷我臭運動鞋中國籍看護!

(嚴重懷疑她是假結婚來台,因為她連入籍住址都說不出來。


判罰金

12000或勞役12天。

真的覺得判決太輕了!


刑罰的輕重除了取決於偷取物的價值,也該考量她的犯後言行舉止惡不惡劣吧!?


 



什麼叫"賊比主人卡ㄛˋ"!


當時的我真是親眼見識到最精湛的示範!


 




不論是她雇主私下的好言相勸、護理長的訓斥、我說明公公狀況,釋善意只要她道歉就好後來甚至有東西也遺失的先生報了案,幾個警察來把她單獨關進醫院會客室訊問!


都拿她沒皮條!她就是強調我們沒證據血口噴人堅持鞋子是她的!


堅持到最後,不要說她的雇主相信她了,連我都快以為自己搞錯,誤會人家了!


就是我們都堅持鞋子是自己的,只得跑警局作筆錄。


我永遠記得當我要趕回醫院送公公坐救護車回家時,她還大聲喝斥我不能將鞋領走的惡劣嘴臉!(警察讓我簽收證物保管單,先行拿回已列入證物的臭鞋。)


 

判決書書記她有悔意!恕我爆粗口!悔意個((((((屁!))))))


她根本是發現欺瞞不了了!才會收起超誇張的囂張狠勁!在庭上拼命裝可憐!


 



一個可以就為了雙舊鞋!絲毫不顧別人至親即將往生的人!


會突然大轉性!懂得慚愧!真是見他X的大頭鬼!!!


(如果當時她害我沒見著公公最後一面!這判決絕對會讓我恨不得拿刀捅人!)


 


自認心眼不小,但讓這種沒人性的混蛋人渣,繼續留在台灣偷拐騙!


實在非常不爽!不爽!我不爽啦~~~~~~~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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